(2012)甬仑民初字第1267号
裁判日期: 2012-08-16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李爱梅与王海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爱梅,王海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民初字第1267号原告:李爱梅,女,196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被告:王海明,男,1969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爱梅与被告王海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爱梅于2012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海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爱梅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爱梅撤回对被告王海明起诉。本案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287.50元,由原告李爱梅负担。审 判 员 吴希松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张静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