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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周民初字第00956号

裁判日期: 2012-08-16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刘某甲、西安市骏驰汽车租赁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西安雁塔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刘某甲,西安市骏驰汽车租赁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西安雁塔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周民初字第00956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刘某某。被告刘某甲。被告西安市骏驰汽车租赁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西安雁塔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刘某甲、西安市骏驰汽车租赁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西安雁塔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2年8月17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春辉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翌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