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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北新民初字第00986号

裁判日期: 2012-08-1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原告周维与被告被告赵伟、被告沈阳海外建设集团建安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辽宁恒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维,赵伟,沈阳海外建设集团建安工程有限公司,辽宁恒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北新民初字第00986号原告周维,男,1978年1月19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址辽宁省西丰县。委托代理人宋光洁,系辽宁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伟,男,197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被告沈阳海外建设集团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代码:79845252-3。法定代表人姜春秀,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韩冰,系辽宁卓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佳林,男,1959年5月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住址沈阳市皇姑区。被告辽宁恒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辉山农业高新技术开发区。代码:75078763-1。法定代表人陆长春,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强,系辽宁名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维与被告被告赵伟、被告沈阳海外建设集团建安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辽宁恒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维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王志民代理审判员  张 静人民陪审员  卞新娜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高书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