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鱼执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2-08-16
公开日期: 2019-06-27
案件名称
开瑞涛、王洪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开瑞涛;王洪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鱼执字第31-6号申请执行人开瑞涛,男,1970年7月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执行人王洪林,男,汉族,住鱼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鱼民初字第1830号民事调解书,于2008年12月10日向被执行人王洪林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洪林为鱼台县建设局退休职工,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鱼台支行有工资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洪林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鱼台支行工资账户存款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峰祖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田素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