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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丽莲民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2-08-16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叶宗南与艾云青消除危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宗南,艾云青

案由

消除危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丽莲民初字第115号原告:叶宗南。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路进。被告:艾云青。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艾云东。原告叶宗南与被告艾云青消除危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晨璐独任审判,于同年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后因案情复杂,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黄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徐晨璐、代理审判员赵敏冲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同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叶宗南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路进,被告艾云青及其委托代理人艾云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宗南诉称:原、被告系邻居,两家相距三四十公分。原告房屋系砖混结构,自1997年建房至今已有十五年。2011年7月被告对原有房屋进行拆建,因两家相隔甚近,导致原告地基下沉,墙体开裂,房屋面临倒塌危险。经浙江瑞邦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鉴定评估,原告房屋危险性综合评定为C级,即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鉴定评估报告同时认定原告房屋一层地坪开裂及纵横墙脱开的主要原因是南侧相邻房屋(即被告房屋)新建后荷载加大引起,并建议:“对叶宗南房屋南侧纵横墙进行加固,鉴于叶宗南房屋整体向北倾斜,应加强监测,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综上,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消除危险,恢复原状(对原告房屋进行扶正加固);2、房屋鉴定费用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叶宗南诉请要求被告消除危险,恢复原状(对原告房屋进行扶正加固)并没有具体可行的修复方案或费用,且原告叶宗南在经法院释明后仍未能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原告叶宗南虽在起诉后申请法院鉴定恢复原状的方案或修复费用,但原告叶宗南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鉴定费用,故鉴定程序终结。综上原告的起诉并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不符合起诉的实质要件,故对原告的起诉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叶宗南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 明审 判 员  徐晨璐代理审判员  赵敏冲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何 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