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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执字第00424号

裁判日期: 2012-08-16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宝鸡市信德成套电器有限公司与陕西宝鸡鸿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信德成套电器有限公司,陕西宝鸡鸿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金执字第00424号申请人宝鸡市信德成套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王家河。法定代表人潘都芬,任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宝鸡鸿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货场路5号楼。法定代表人张晓波,任公司经理。宝鸡市信德成套电器有限公司与陕西宝鸡鸿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07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五万三千六百三十六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在申请撤消执行请求,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0750号民事调解书中关于二0一二年七月三十日前付款部分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新建审判员  张 晶审判员  侯虎勤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孟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