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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平民一初字第2652号

裁判日期: 2012-08-16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张杰良与袁增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杰良,袁增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民一初字第2652号原告张杰良,男,1951年6月6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西市。被告袁增可,男,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杰良与被告袁增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杰良于2012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杰良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杰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2元,减半收取426元,由原告张杰良负担。审判员  柳孔圣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石宝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