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平民一初字第2652号
裁判日期: 2012-08-16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张杰良与袁增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杰良,袁增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民一初字第2652号原告张杰良,男,1951年6月6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西市。被告袁增可,男,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杰良与被告袁增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杰良于2012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杰良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杰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2元,减半收取426元,由原告张杰良负担。审判员 柳孔圣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石宝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