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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山执字127号

裁判日期: 2012-08-16

公开日期: 2018-06-16

案件名称

郜新利与陈晓鹏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郜新利,陈晓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山执字127号申请人:郜新利被执行人:陈晓鹏本院在执行郜新利申请执行陈晓鹏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陈晓鹏长期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郜新利提供不出被执行人陈晓鹏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山民初字第13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在英执行员  王彦胜执行员  朱永杰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苏志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