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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未民张初字第00586号

裁判日期: 2012-08-1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张虎与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虎,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未民张初字第00586号原告张虎,男,198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宏伟,陕西大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青燕,女。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法定代表人郝趁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利锋,天津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自太,男,中铁十八局的职工,住该单位。本院受理原告张虎与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后,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在天津市津南区,故申请应由其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该案原告诉讼请求所要求返还的财产系3万元的保险金,该保险金基于原告张虎委托被告单位所成立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市轨道交通2号线TJSG-1标项目经理部所办理的人身意外保险所产生,故实属保险合同纠纷。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天津市津南区,被保险人张虎户籍地亦不在我院辖区,故我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锐代理审判员  蔡文波代理审判员  薛敏丹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万丽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