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即执字第595号
裁判日期: 2012-08-1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与青岛日普电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青岛日普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1)即执字第59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住所地即墨市振华街122号。法定代表人张风臣,行长。被执行人青岛日普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瓦戈庄镇驻地。法定代表人陈淑贞,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青岛日普电器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1)即法经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曲 健审判员 张春波审判员 于周旭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