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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惠城法刑二初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12-08-16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黄志刚滥用职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志刚

案由

滥用职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惠城法刑二初字第417号公诉机关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志刚,男,1976年4月12日出生,广东省惠州市人,汉族,中专文化,住惠州市惠城区,捕前系惠州市仲恺高新区陈江畜牧兽医与渔业站检疫员。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2年5月30日被抓获,同年6月8日被惠州市公安局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依法逮捕。同年6月20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移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现羁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7月24日以惠城检刑诉[2012]6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志刚犯滥用职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向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志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长期以来,惠州市仲恺高新开发区陈江街道办事处食品生猪定点屠宰场成立所谓的“生猪执法队”,采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通过自定高价、自定销售任务等方式强迫猪肉经营个体户、超市和企业等定点从陈某屠宰场进购买猪肉。同时,阻止陈某辖区以外的合法猪肉进入陈某市场,并开设专门的配送店,强迫屠夫及个体户完成其私定的所谓“销售任务”。陈某生猪定点屠宰场对陈某猪肉市场进行垄断后,再以低价收购、高价卖出、强迫收取保护费和进场费等手段,抬高猪肉价格,以此牟取暴利,破坏了陈某猪肉市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2012年5月30日惠州市公安局仲某高新开发区分局对陈某屠宰场涉嫌强迫交易的犯罪嫌疑人何月明、邓某等12人刑事拘留。根据国务院令第525号《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08年8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限制外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进入本地市场。被告人黄志刚于2007年7月开始,在明知陈某定点屠宰场的“生猪执法队”没有执法资格,成立的目的是垄断陈某的猪肉市场,牟取利益的情况下,利用合法的执法人员身份,与陈某定点生猪屠宰场的“生猪执法队”队员一起在陈某各个市场、主要路口检查猪肉,阻止陈某辖区以外的合法猪肉进入陈某各个市场,帮助所谓的“生猪执法队”非法执法。被告人黄志刚对检疫合格猪肉进行拦截、扣押后,先向站长或副站长汇报,由站长或副站长跟陈某屠宰场经理沟通,在被扣屠户、屠某以及进货商同意向陈某屠宰场购买猪肉后才将被扣猪肉发还。与此同时,黄志刚作为惠州仲某高新区陈某畜牧兽医与渔业站检疫员,在参与所谓的“生猪执法队”非法执法过程中,每月15号按时到陈某屠宰场领取补贴,从2007年3月至2012年4月共计领取了45900元。案发后,被告人黄志刚退回20000元人民币。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被告人黄志刚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相关规定,违法执法,扰乱了陈某猪肉市场的正常秩序,破坏了政府部门的执法公信力,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黄志刚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滥用职权罪不持异议。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黄志刚执法主体资格合法,履行执法程序正确,执法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没有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其行为是受本站领导的直接支配,也是完成上级部门对于食品卫生执法专项工作,主观上并没有与意识到该执法行为会造成严重后果。而陈某屠宰场猪肉的定价是由陈某屠宰场自行决定的,陈某屠宰场是经营企业,其有权自行决定其的经营价格。被告人在该企业中没有任何的股份,不参与经营,不需要对该企业的行为承担责任。因此,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志刚滥用职权罪证据不足,事实不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指控,判决被告人黄志刚无罪。经审理查明:长期以来,惠州市仲恺高新开发区陈江街道办事处食品生猪定点屠宰场成立所谓的“生猪执法队”,采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通过自定高价、自定销售任务等方式强迫猪肉经营个体户、超市和企业等定点从陈某屠宰场进购买猪肉。同时,阻止陈某辖区以外的合法猪肉进入陈某市场,并开设专门的配送店,强迫屠夫及个体户完成其私定的所谓“销售任务”。陈某生猪定点屠宰场对陈某猪肉市场进行垄断后,再以低价收购、高价卖出、强迫收取保护费和进场费等手段,抬高猪肉价格,以此牟取暴利,破坏了陈某猪肉市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2012年5月30日惠州市公安局仲某高新开发区分局对陈某屠宰场涉嫌强迫交易的犯罪嫌疑人何月明、邓某等12人刑事拘留。根据国务院令第525号《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08年8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限制外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进入本地市场。被告人黄志刚于2007年7月开始,在明知陈某定点屠宰场的“生猪执法队”没有执法资格,成立的目的是垄断陈某的猪肉市场,牟取利益的情况下,利用合法的执法人员身份,与陈某定点生猪屠宰场的“生猪执法队”队员一起在陈某各个市场、主要路口检查猪肉,阻止陈某辖区以外的合法猪肉进入陈某各个市场,帮助所谓的“生猪执法队”非法执法。被告人黄志刚对检疫合格猪肉进行拦截、扣押后,先向站长或副站长汇报,由站长或副站长跟陈某屠宰场经理沟通,在被扣屠户、屠某以及进货商同意向陈某屠宰场购买猪肉后才将被扣猪肉发还。与此同时,黄志刚作为惠州仲某高新区陈某畜牧兽医与渔业站检疫员,在参与所谓的“生猪执法队”非法执法过程中,每月15号按时到陈某屠宰场领取补贴,从2007年3月至2012年4月共计领取了45900元。案发后,被告人黄志刚退回20000元人民币。以上犯罪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明:1、案件移送函、移送案件通知书、立案决定书,证明案件来源合法、有效。2、身份证明材料、行政执法证,证明被告人黄志刚的人口基本信息和劳动就业情况及被告人黄志刚作为惠州仲某高新区畜牧兽医与渔业站检疫员具有的执法资格。3、生猪定点屠宰证,证明惠州市惠城区陈某镇食品生猪定点屠宰场的经营资格。4、证人张某2、卢某、何月明、邓某等人证言证明陈某镇食品生猪定点屠宰场为垄断陈某的猪肉市场,牟取利益,成立所谓的“生猪执法队”,采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利用合法的执法人员身份,通过自定高价、自定销售任务等方式强迫猪肉经营个体户、超市和企业等定点从陈某屠宰场进购猪肉。同时,阻止陈某辖区以外的合法猪肉进入陈某市场。5、被害人张某1、麦某的陈述,证明被告人黄志刚参与扣押陈某三星厂饭堂合格猪肉的事实及经过。6、补贴统计表,证明被告人黄志刚从2007年7月至2012年4月共计领取了陈某屠宰场补贴45900元以及期间每月具体金额数目。7、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黄志刚确实是参与扣押陈某三星厂饭堂合格猪肉的人员之一。8、证明文件、营业执照、食品安全许可证、检疫合格证,证明了东莞市鸿骏膳食管理有限公司为惠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食堂运营供应商,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且其动物产品经检疫合格。9、暂押财物收据,证明被告人黄志刚在案发后退回20000元人民币。10、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黄志刚的到案经过情况。11、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黄志刚的姓名、年龄和住址等基本信息。12、被告人黄志刚的供述材料与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志刚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相关规定,违法执法,扰乱了陈某猪肉市场的正常秩序,破坏了政府部门的执法公信力,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志刚犯滥用职权罪,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黄志刚的行为是受领导安排,指控其滥用职权罪证据不足,事实不清,请判决其无罪”的辩解,经查,被告人黄志刚身为惠州市仲某高新区陈某畜牧兽医与渔业站检疫员,在明知陈某定点屠宰场的“生猪执法队”没有执法资格,成立的目的是垄断陈某的猪肉市场,牟取利益的情况下,仍利用其合法的执法人员身份与该“生猪执法队”队员一起非法执法。其行为扰乱了陈某猪肉市场正常秩序,破坏政府部门执法公信力。符合滥用职权罪构成要件。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信。被告人黄志刚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部分退赃,量刑时酌情从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志刚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30日起至2013年11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黄奕美审判员  蓝诗祥审判员  钟秀芳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金英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