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枣屯民一初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2-08-1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枣屯民一初字第386号原告张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王清亮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史世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