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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六裕行执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2-08-1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六安市裕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文继胜、程菊衣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六安市裕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文继胜,程菊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六裕行执字第00022号申请执行人六安市裕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裕安区。法定代表人朱先德,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文继胜,男,汉族,1971年7月1日生,现住裕安区。被执行人程菊衣,女,汉族,1972年12月24日生,现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裕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文继胜、程菊衣计划生育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文继胜长期外出务工,居无定所,其家中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表示亦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在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  芳执行员 曾 凡 勇执行员 郑 如 国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欧阳新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