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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汕海法民二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2-08-16

公开日期: 2020-02-26

案件名称

海丰县安达小汽车出租运输有限公司与游良鹏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海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海丰县安达小汽车出租运输有限公司;游良鹏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汕海法民二初字第35号原告:海丰县安达小汽车出租运输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海丰县附城镇联河富丽华庭小区F栋6-7号。法定代表人:陈仕颂。被告:游良鹏,男,汉族,1972年12月30日生,住址:河南省太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海丰县安达小汽车出租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游良鹏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丰县安达小汽车出租运输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7日以原、被告双方同意和解,被告愿意履行合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海丰县安达小汽车出租运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丰县安达小汽车出租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海丰县安达小汽车出租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春婵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巫文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