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莲执裁字第00443号
裁判日期: 2012-08-1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彭本立、邓国英、吴泽铧与被执行人王跃华合伙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本立,邓国英,王跃华,李伊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莲执裁字第00443号申请执行人彭本立,男。申请执行人邓国英,女。委托代理人崔振虎。被执行人王跃华,男被执行人李伊玲,女。申请执行人彭本立、邓国英、吴泽铧与被执行人王跃华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5日作出的(2011)莲民三初字第3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彭本立、邓国英于2012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40265.5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系恢复执行案件,本院依法扣除被执行人王跃华账户存款3414.74元,被执行人李伊玲账户存款100000元,2012年8月1日,本院在依法扣除执行费5004元后经申请执行人邓国英同意交付申请执行人彭本立,彭本立向本院出具了收条。因申请执行人彭本立、邓国英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王跃华、李伊玲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于2012年8月1日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2)莲执字第00443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彭本立、邓国英如果发现被执行人王跃华、李伊玲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坤审 判 员 陈五洋代理审判员 高 红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