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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宝民初字第00306号

裁判日期: 2012-08-16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原告延安市神州集团众诚客运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虎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延安市神州(集团)众城客运有限公司;王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民初字第00306号原告延安市神州(集团)众城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塔区。法定代表人牛春雨,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星、朱锦涛,陕西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虎,男,汉族,1974年2月13日生,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委托代理人段世刚、柳毅,陕西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安市神州集团众诚客运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延安市神州集团众诚客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延安市神州集团众诚客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安市神州集团众诚客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延安市神州集团众诚客运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原告延安市神州集团众诚客运有限公司实际负担5元。审 判 长 :黄延梅代理审判员 : 贺 瑞人民陪审员 :李进平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何子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