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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丰民初字第2041号

裁判日期: 2012-08-16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刘树立与陈柄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树立;陈柄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2041号原告刘树立。被告陈柄涧。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树立与被告陈柄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树立于2012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树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元由原告刘树立负担。审 判 长  孙满宗审 判 员  刘 勇人民陪审员  苗 强二0一二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闫 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