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丰民初字第2041号
裁判日期: 2012-08-16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刘树立与陈柄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树立;陈柄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2041号原告刘树立。被告陈柄涧。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树立与被告陈柄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树立于2012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树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元由原告刘树立负担。审 判 长 孙满宗审 判 员 刘 勇人民陪审员 苗 强二0一二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闫 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