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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秀执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2-08-16

公开日期: 2015-01-14

案件名称

吴杰泰、陈孟云、吴佳蓉与桂林市华桂房产综合开发公司逾期交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杰泰,陈孟云,吴佳蓉,桂林市华桂房产综合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秀执字第237号申请执行人吴杰泰。申请执行人陈孟云。申请执行人吴佳蓉。被执行人桂林市华桂房产综合开发公司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桂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0)桂仲案字第35号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桂林市华桂房产综合开发公司逾期交房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在法院主持下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桂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0)桂仲案字第35号仲裁裁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廖戈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