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海终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2-08-16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郭定凤、陈祥林等与陈祥剑共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定凤,陈祥林,郭定华,陈祥剑
案由
船舶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海终字第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定凤。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祥林。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定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祥剑。上诉人郭定凤、陈祥林、郭定华为与被上诉人陈祥剑船舶共有纠纷一案,不服宁波海事法院(2012)甬海法台商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定凤、陈祥林、郭定华于2012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郭定凤、陈祥林、郭定华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郭定凤、陈祥林、郭定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930元,减半收取465元,由上诉人郭定凤、陈祥林、郭定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苗 青审 判 员 董国庆代理审判员 郑恩亮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章 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