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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海终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2-08-16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郭定凤、陈祥林等与陈祥剑共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定凤,陈祥林,郭定华,陈祥剑

案由

船舶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海终字第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定凤。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祥林。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定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祥剑。上诉人郭定凤、陈祥林、郭定华为与被上诉人陈祥剑船舶共有纠纷一案,不服宁波海事法院(2012)甬海法台商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定凤、陈祥林、郭定华于2012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郭定凤、陈祥林、郭定华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郭定凤、陈祥林、郭定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930元,减半收取465元,由上诉人郭定凤、陈祥林、郭定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苗 青审 判 员  董国庆代理审判员  郑恩亮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章 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