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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秀执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2-08-16

公开日期: 2015-01-14

案件名称

柳州市庆达运输有限公司、韦小荣与桂林市丰华运输有限公司、刘福子兑、梁锦、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州市庆达运输有限公司,韦小荣,刘福兑,梁锦,桂林市丰华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秀执字第216号申请执行人柳州市庆达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韦小荣。被执行人刘福兑。被执行人梁锦。被执行人桂林市丰华运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桂林市秀峰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秀民初字第4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自动履行完毕。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书如下:桂林市秀峰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秀民初字第41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廖戈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