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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周少刑终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2-08-16

公开日期: 2020-03-09

案件名称

李如梅、曾春丽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当事人

李如梅;曾春丽;曾林洁;曾建;曾建(健)伟;勾兰美;曾庆灵;曾文彬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事 民 事 裁 定 书(2012)周少刑终字第64号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如梅,女,1962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水县。系被害人之妻。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春丽,女,198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周口市川汇区。系被害人之长女。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林洁(杰),女,198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周口市川汇区。系被害人之次女。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建(健),男,198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水县。系被害人之长子。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建(健)伟,男,199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水县。系被害人之次子。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勾兰美,女,193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水县。系被害人之母。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曾庆灵,男,195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捕前住商水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1999年12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00年5月23日因证据不足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2011年11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逮捕。辩护人朱秋红,北京杰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曾文彬,男,196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文盲,务农,捕前住商水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1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商水县人民法院审理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曾文彬、曾庆灵犯故意伤害罪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如梅、曾春丽、曾林洁、曾建、曾建伟、勾兰美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作出(2012)商少刑初字第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曾文彬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曾庆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曾文彬、曾庆灵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如梅、曾春丽、曾林洁、曾建、曾建伟、勾兰美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164043.705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如春等六人以及被告人曾庆灵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商水县人民法院(2012)商少刑初字第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商水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 杰审判员 **山审判员 张亚敏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大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