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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宝民初字第877-1号

裁判日期: 2012-08-16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王加其与马太兵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加其,马太兵,张家口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淮安第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成双,洪泽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民初字第877-1号原告王加其。委托代理人乔红华,江苏宝宇律师事务所宝应分所律师。被告马太兵。委托代理人王春来,河北国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树明,河北国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家口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在河北省张家口市高新区纬三路世纪豪园19号—07号。法定代表人张立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珺,该公司法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住所在河北省张家口市胜利北路64号。负责人崔庆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锦峰,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淮安第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在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北路7号。法定代表人丁厚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梅松果,该公司职工。被告于成双。被告洪泽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在江苏省洪泽县高涧镇滨湖路14号。法定代表人韦光清,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加其诉被告马太兵、被告张家口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被告淮安第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成双、被告洪泽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加其于2012年7月2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洪泽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诉讼。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加其撤回对被告洪泽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诉讼。审判员  顾晓光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郝 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