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珠金法民一初字第991号

裁判日期: 2012-08-16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高原与珠海康德莱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原,珠海康德莱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珠金法民一初字第991号原告高原,男,汉族,住湖北大悟县,身份证号码:×××3872。委托代理人樵地祥,重庆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鸿仪,重庆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康德莱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法定代表人章增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艳杰,该××员工。委托代理人周燕,该××行政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原诉被告珠海康德莱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高原于2012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珠海康德莱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高原承担。审判员  吴明星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丹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