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包民一初字第01344号

裁判日期: 2012-08-1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徽省军区后勤部与董森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徽省军区后勤部,董森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包民一初字第01344号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徽省军区后勤部,住所地合肥市屯溪路235号。负责人:鞠华,部长。委托代理人:张晓静,安徽百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森,女,196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中国联通合肥分公司部门经理,住合肥市包河区,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徽省军区后勤部(以下简称安徽省军区后勤部)诉被告董森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安徽省军区后勤部诉称:被告董森为原告单位人员,1999年为营职干部分得位于合肥市靶场路××公寓楼××室××套临时公寓住房居住,后2000年12月被告转业到地方单位。2007年5月10日,被告购买位于合肥市××大道与��×路交叉口××阳光城××室住房一套,面积133.54平方。且2004年12月1日被告领取住房补贴65832.85元。根据《军队住房违规处理办法》第五条“转业复员人员及其配偶在军队已购买房改房,或者一方在地方已租住、购买住房的,或者转业复员人员已领取住房补贴的,原住用的军队公寓住房必须腾退”,被告已在地方购买商品房,符合腾退条件。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腾退,被告一直未履行,给原告单位正常使用住房及建设带来严重影响。另根据总后勤部《军队公寓住房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按照规定应当腾退的军队公寓住房,必须及时腾退。涉及住房调整的,腾退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因住房维修或者装修等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6个月。逾期不退的,除按照有关规定收取租金外,还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或法律手段收回住房”。但被告至今仍未腾房,也未缴纳租金,其���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立即返还非法占用原告的位于合肥市靶场路××公寓楼××室房屋(建筑成本价2万元);判决被告支付非法占用原告房屋期间的租金56440元(计算至诉讼日);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本案讼争的房屋系军队公寓住房,由董森为军队在职人员时分得住用,并由董森退出现役转业地方工作后一直住用至今。现安徽省军区后勤部主张董森返还该房屋等请求,属涉及军队房地产腾退而引起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为此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徽省军区后勤部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程 珧代理审判员  杨雯雯人民陪审员  王建淮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