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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民初字第1352号

裁判日期: 2012-08-16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李念成、傅秀娥与李培军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念成,傅秀娥,李培军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民初字第1352号原告:李念成,男,193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原告:傅秀娥,男,194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以上两原告委托代理人:李亚红,女,197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系两原告女儿。被告:李培军,男,198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念成、傅秀娥与被告李培军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念成、傅秀娥于2012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培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念成、傅秀娥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念成、傅秀娥撤回对被告李培军起诉。本案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李念成、傅秀娥负担。审 判 员 吴希松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张静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