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山民初字第00472号
裁判日期: 2012-08-1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李贵兵与刘明来追索劳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贵兵,刘明来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山民初字第00472号原告李贵兵,男,汉族。被告刘明来,男,汉族。原���李贵兵与被告刘明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贵兵于201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贵兵申请撤诉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贵兵撤回对被告刘明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贵兵负担。审判员 房小康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秀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