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吉丰执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2-08-16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吉林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安俊鹏、崔艳娟、关玉山、付丽霞、邢国军、张桂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吉林市分行,安俊鹏,崔艳娟,关玉山,付丽霞,邢国军,张桂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吉丰执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吉林市分行。住所:吉林市吉林大街。负责人:蔡忠志,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冰心,该行职员。被执行人:安俊鹏,男,1969年11月27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崔艳娟,女,1970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关玉山,男,1964年12月10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付丽霞,女,197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邢国军,男,195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张桂兰,女,195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吉林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安俊鹏、崔艳娟、关玉山、付丽霞、邢国军、张桂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吉丰民二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3月1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安俊鹏、崔艳娟下落不明,其他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1)吉丰民二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文明审 判 员 姜洪波代理审判员 王有强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胡明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