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执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2-08-16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4)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兰刚;韩继军;韩爱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临执字第315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 法定代表人:张春生,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兰刚。 被执行人韩继军。 被执行人韩爱民。 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兰刚、韩继军、韩爱民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临商初字第14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兰刚、韩继军、韩爱民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2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519999.60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519999.60元,扣缴执行费7800元。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0)临商初字第145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爱民 审 判 员 王建勋 审 判 员 常西刚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于雪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