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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法执字00472号

裁判日期: 2012-08-1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贺明科申请执行郝安长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明科,郝安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临法执字00472号申请执行人贺明科,男,1946年12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郝安长,男,196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上列当事人之间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临民初字第013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贺明科于2012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郝安长及其家庭成员在银行的存款。2、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郝安长及其家庭成员的收入。3、依法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郝安长及其家庭成员的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即生效。审 判 长  左明利审 判 员  王 毅代理审判员  张瑞松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光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