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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三民初字第01143号

裁判日期: 2012-08-16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彭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三民初字第01143号原告彭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于2012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彭某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孙房房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崔建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