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807-3号
裁判日期: 2012-08-16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陈彩娟与胡国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胡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807-3号原告:陈某某,女,196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胡某某,男,196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为与被告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胡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217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石一敏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张迪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