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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阜行初字第0017号

裁判日期: 2012-08-1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吴俊山与射阳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俊山,射阳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阜行初字第0017号原告吴俊山,教师。被告射阳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吴本辉,该县县长。委托代理人马贺友,射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制科长。委托代理人王立林,江苏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俊山诉被告射击阳县人民政府强制拆迁行为违法暨行政赔偿一案,经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于2012年6月14日依法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做协调工作,原告与被告达成协调意见,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在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可以申请撤回起诉。本案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俊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吴俊山负担。审判长  阎萍审判员  周衡审判员  王军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梁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