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惠博法民二初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2-08-16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东莞市东力化工原料有限公司与博罗县永恒丰制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东力化工原料有限公司,博罗县永恒丰制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惠博法民二初字第288号原告:东莞市东力化工原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高埗卢溪村委会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钧,职务:董事长。诉讼代理人:程稳,广东可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杨奇,广东可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博罗县永恒丰制漆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溪镇宫庭村。法定代表人:骆成保。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东力化工原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博罗县永恒丰制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东莞市东力化工原料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15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东力化工原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9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东莞市东力化工原料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纪汉雄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淑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