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西商外初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2-08-16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杭州神州数码有限公司与宁波海曙广达计算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周亚予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杭州神州数码有限公司;宁波海曙广达计算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周亚予;李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商外初字第45-1号原告:杭州神州数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杨。被告:宁波海曙广达计算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亚予。被告:周亚予。被告:李海涛。原告杭州神州数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宁波海曙广达计算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达公司)、被告周亚予、被告李海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11月29日,原告与被告广达公司签订《货物买卖框架合同》,约定原告为供货方、被告广达公司为购买方,被告广达公司向原告购买货物应及时付款等内容。周亚予、李海涛分别作为广达公司的保证人为广达公司因该《货物买卖框架合同》而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签约后,双方多次发生买卖业务。截止2012年3月31日,广达公司拖欠原告货款297325.19元。但广达公司未及时付清货款,周亚予、李海涛也未履行担保职责。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依法起诉,请求判令:1、广达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297325.19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58000元;2、周亚予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李海涛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广达公司与原告签订买卖合同向原告购买产品后,未及时付清货款;广达公司并于2012年3月底、4月初开具多份银行转账支票交付给原告,该几份支票均未能兑现收款。周亚予系广达公司本案债务的担保人,同时也是广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2012年4月中旬出卖其位于宁波市江北区双东路的房产后,现下落不明。广达公司现无明确的经营地址,不正常经营,偿债能力明显不足。根据以上案情,广达公司的行为有经济犯罪嫌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杭州神州数码有限公司的起诉。财产保全申请费2297元,由杭州神州数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吕凤祥人民陪审员 张庆华人民陪审员 朱湘江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顾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