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曲民初字第1250号
裁判日期: 2012-08-16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王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曲民初字第1250号原告王某。被告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高 源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晓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