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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曲民初字第1250号

裁判日期: 2012-08-16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王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曲民初字第1250号原告王某。被告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高 源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晓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