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山执字219号
裁判日期: 2012-08-16
公开日期: 2018-06-16
案件名称
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恩村信用社诉赵峰等人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恩村信用社,赵峰,郭朝国,戴虎,刘卫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山执字219号申请执行人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恩村信用社。被执行人赵峰。被执行人郭朝国。被执行人戴虎。被执行人刘卫清。本院在执行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恩村信用社诉赵峰等人借款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均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1)山民初字第5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志文执行员 赵菊梅执行员 张 军二〇一二年××月××日书记员 苏志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