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西刑初字第688号
裁判日期: 2012-08-16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陈某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4)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杭西刑初字第688号公诉机关���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2008年7月因赌博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行政拘留3日。因本案于2012年6月27日被取保候审。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12)7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2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月,被告人陈某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申领卡号为62×××94的民生信用卡一张(信用额度16740元)。2008年1月14日至2012年6月25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持该信用卡,在本市西湖区杭州颐高数码科技市场思淇数码商行等地进行刷卡套现和消费。后被告人陈某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致该信用卡人民币帐户欠款本金人民币21693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个月仍未归还。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于2012年6月27日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并偿还全部透支款息。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报案材料、催收记录、交易明细、申请材料及身份证明、工作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发立破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等书证,民生银行电话催收录音、催收外拍照片及录音以及证人朱某、徐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陈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予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已归还全部透支款,且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情��和悔罪表现,以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宗 盼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园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