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合民初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12-08-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梁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合民初字第500号原告梁某,女,生于1983年4月2日,汉族,老城镇社区临时工,甘肃省合水县人。被告孙某某,男,生于1983年9月8日,汉族,合水县自来水公司职工,甘肃省合水县人。本院在审理梁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2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梁某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梁某负担。审判员 孙爱俊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 静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