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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南民初字第10581号

裁判日期: 2012-08-1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赵卫卫与宋建国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赵卫卫;宋建国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南民初字第10581号原告赵卫卫。委托代理人张艳,山东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建国。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卫卫诉被告宋建国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卫卫于2012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卫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玉人民陪审员  宋爱丽人民陪审员  赵 莲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