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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宝民初字第00889号

裁判日期: 2012-08-16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原告曹玉胜与被告张学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玉胜,张学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宝民初字第00889号原告曹玉胜,男,生于1963年9月3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姚店镇姚店村人。委托代理人樊秀红,女,生于1966年11月18日,汉族,系曹玉胜妻子。被告张学科,男,生于1962年11月25日,汉族,高中文化,从事废品收购工作,陕西省清涧县人。原告曹玉胜诉被告张学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玉胜,被告张学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玉胜诉称,2010年9月21日,被告张学科向其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张,约定月息为1分5厘。2012年3月28日,被告与其商定偿还借款及利息,并在借据上算出利息。后因被告张学科现金不足,遂又将算出的利息勾掉,表明该款尚未偿还。之后其多次催要,被告张学科拒绝还款,并称已经归还,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被告张学科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借条一张,证明其给被告张学科借款20000元,并约定月息为1分5厘的事实。被告张学科辩称,借款一事属实,但在2011年1月14日算账时,双方把之前所有的借条合算后打了一张借条,共计155000元,这张20000元的借条就包含在这张155000元的借条里。算账后曹玉胜将这张20000元的借条撕毁丢弃在自己家中,剩余借条由其撕毁,但其并没有去验证这张20000元借条的损毁程度,这20000的借款已经还清。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21日,被告张学科向原告曹玉胜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张,约定月息为1分5厘。被告张学科曾向原告曹玉胜多次借款,双方于2011年1月15日将之前多张借条合算后打了一张140000元的借条。张学科已于2012年4月9日偿还借款本息共计145880元。现原告曹玉胜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张学科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现原告以存在明显瑕疵的证据,向被告张学科主张权利,且无其他相关证据予以支持,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曹玉胜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45元,原告曹玉胜已预交,现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曹玉胜承担22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虎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文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