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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武海法保字第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2-08-16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陈晖与南京永正海运有限公司、章新禹等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晖,南京永正海运有限公司,章新禹,杨赛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海法保字第00088号申请人:陈晖。被申请人:南京永正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中央路258-27号新立基大厦5C-5D。被申请人:章新禹。被申请人:杨赛红。申请人陈晖因与被申请人南京永正海运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章新禹、被申请人杨赛红发生船舶经营合同纠纷,于2012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时称,被申请人南京永正海运有限公司违反双方的挂靠协议的约定,未经申请人同意擅自将挂靠船舶“永韶97”轮用于对外抵押,致使“永韶97”轮被查封,导致申请人签订的合同无法履行。同时,被申请人章新禹将财产过户给被申请人杨赛红等人,恶意逃避债务,给申请人造成重大损失。故申请人陈晖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南京永正海运有限公司名下的“永韶97”轮的50%的股权和“永韶99”、“永韶2”二条油船,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房产(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环城102号、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蟠龙公寓1幢102室、上海洋浦区霍山路788弄6号1102室)。申请人陈晖已向本院提交人民币30万元的现金担保,并用其所有的“永韶97”轮的50%股权作为保证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陈晖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陈晖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冻结申请人陈晖所有的“永韶97”轮的50%的股权;三、自即日起冻结被申请人南京永正海运有限公司所有的“永韶97”轮的50%的股权,查封被申请人南京永正海运有限公司所有的“永韶99”、“永韶2”二条油船;四、自即日起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房产(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环城102号、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蟠龙公寓1幢102室、上海洋浦区霍山路788弄6号1102室)。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志强审 判 员  周炎华代理审判员  惠 林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