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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威环民初字第1398-1号

裁判日期: 2012-08-16

公开日期: 2020-08-26

案件名称

原告兰某某与被告威海市山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威海开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威海开元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兰某某;威海市山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威海开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威海开元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威环民初字第1398-1号原告兰某某。委托代理人冉牧祥,山东中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威海市山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新太,山东凌云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威海开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丕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杰,山东旭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英焕,山东旭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威海开元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来元,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某某与被告威海市山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威海开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威海开元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本案的审理需以另一案的处理结果为依据,另一案尚未处理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孙博碕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海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