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阿法执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2-08-16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马涵玉与马依黑亚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涵玉,马依黑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年阿法执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马涵玉,女,撒拉族。法定代理人蔡玉兰,女,汉族。被执行人马依黑亚,男,撒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我院于2012年7月27日作出的(2012)阿民初字第3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斗8月14日向被执行人马依黑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依黑亚在限定的期限内给付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马依黑亚同意从我院冻结其账户中扣划执行款98178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马依黑亚在中国建设银行阿克塞支行XXXXXXXXXXXXXXXXXX账户存款XXXX元。审判员 阿尔斯坦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秦 文 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