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于民二初字第560号

裁判日期: 2012-08-16

公开日期: 2019-11-23

案件名称

汪田野与刘宏辉、大连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汪田野;刘宏辉;大连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于民二初字第560号原告:汪田野,男,汉族,1972年5月11日出生,住河北省大悟县。委托代理人:邓秀梅,女,汉族,1964年7月17日出生,住沈阳市铁西区。被告:刘宏辉,男,40岁,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被告:大连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卫工街天宝国际大厦17-02号法定代表人:孔繁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汪田野诉被告刘宏辉、大连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因原告汪田野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06元,减半收取703元免交。审 判 长  陈海瑛审 判 员  彭艳君人民陪审员  李 宁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高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