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于民二初字第567号
裁判日期: 2012-08-16
公开日期: 2019-11-23
案件名称
李友平与刘宏辉、大连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友平;刘宏辉;大连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于民二初字第567号原告:李友平,男,汉族,1969年3月21日出生,住河北省安陆市。委托代理人:邓秀梅,女,汉族,1964年7月17日出生,住沈阳市铁西区。被告:刘宏辉,男,40岁,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被告:大连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法定代表人:孔繁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友平诉被告刘宏辉、大连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因原告李友平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免交。审 判 长 陈海瑛审 判 员 彭艳君人民陪审员 李 宁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高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