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苏中商终字第0411号
裁判日期: 2012-08-16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苏州市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吴江分公司,苏州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根志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甲公司,乙书店,张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苏中商终字第04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甲公司。上诉人(原审被告)乙书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上诉人甲公司、苏州乙书店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2012)吴江商初字第01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7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甲公司、乙书店委托代理人凌耀元,被上诉人张某本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某一审诉称:2011年11月13日,张某与老伴商议给孙女买学习机的事情,此前曾在甲公司处购买过”读书郎”学习机一台,因质量问题,经投诉,甲公司已办理了退一赔一手续。本来不打算再次购买该品牌产品,考虑到在购买第一台学习机之前接受过将近两个月的使用方法方面的辅导,如购买其他品牌恐不会使用,故决定让儿子再次到甲公司购买”读书郎”学习机一台,型号为P25,与上次所购型号不同。买回后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很多小学课本中出现的字,如”禹”、”雯”、”茜”、”堑”、”倩”等字均不具备说明书上的笔画功能。以”刊”字为例,输入拼音”kan”,电脑会出现14个汉字,分别为:看、砍、堪、刊、坎、嵌、槛、勘、侃、莰、戡、龛、瞰、阚,其中六个字槛、坎、侃、莰、龛、瞰都不具备应有的描红、笔画、注释功能,还出现”嵌”这一别字。另有输入拼音”o”所显示的17个汉字中,也有八个字不具备相应的功能。这一机器还有多音字发音不准确的问题,比如”落”字,等。该机器存在明显质量缺陷,甲公司在销售中存在严重欺诈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合同法》的规定,请求判令:甲公司及乙书店对张某所购”读书郎”学习机退一赔一,即3996元,并赔偿张某所支出的诉讼费、查档费、路费及误工费共计500元。甲公司与乙书店一审辩称:1、甲公司提供的涉案”读书郎”产品质量合格,安全性能好,不存在产品质量缺陷。根据甲公司提供的产品说明书以及当庭演示,甲公司销售的”读书郎”产品具备说明书上所列明的产品功能,因此甲公司不存在恶意欺诈行为,故张某要求退一赔一的主张不应得到支持。张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甲公司在销售涉案产品时存在恶意欺诈行为,张某应承担相应的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涉案产品并非不合格产品,故张某退货的主张依法也不应得到支持。2、涉案产品中的《学生笔画词典》是厂家为解决小朋友初学写汉字所用,根据汉字笔顺、笔画等结构规则而汇编的一本示范词典,该词典中收录的是国家《通用规范汉字表》以及字库中最简单、最常用的汉字,适用对象为初学汉字者。《小学语文教学大纲》要求在校学生掌握的汉字为2500个左右,一年级400个左右,二年级750个左右。张某诉状中提到的字之所以查不到,可能是超大纲要求。随着时代的发展,汉字数量越来越多,据统计目前有10万字左右,即使目前最完整的纸质词典,随着时间的推移,也不能遍查所有汉字。3、涉案机器所出现的数据问题是软件问题,不是硬件质量问题,只是瑕疵,均可以通过软件升级解决,不需要更换机器。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13日,张某委托其子张天宏到甲公司处购买型号为P25的“读书郎”学生电脑一台,价格为1998元。在该机器所附《用户手册》“功能介绍”中关于“词典”部分注明:本机中完整收录了朗文双解、笔画字典、动漫词典、实用英汉等多部正版词典,并且具有屏幕取词、反查等功能,陌生单词可以存入用户词典中单独学习。针对“笔画字典”的说明为:“通过笔画字典模块,可以学会汉字,并能正确书写。进入笔画字典后,选定或输入汉字;系统读出该汉字的读音,并以动画演示该汉字的写法,同时液晶屏上会显示该汉字的读音、解形、结构和释义等;点击[描红]按钮,进入汉字笔画练习界面,根据系统提示,使用鼠标一笔一笔正确书写;用鼠标点击[连续]、[分布]、[中速]按钮,可实现相应的操作。”张某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该机器笔画字典中很多汉字并不具备用户手册中所列明的读音、解形、结构和释义等功能,还有多音字注音错误或不全的情形。一审另查明:张某在购买该机器之前曾在甲公司处购买同一品牌、型号为P18的学生电脑一台,因存在同样质量问题,经张某向当地工商及消费者保护协会投诉,甲公司接受了其提出的退一赔一的要求,办理了退赔手续。一审还查明:原审法院立案受理本案后,张某为查明甲公司及乙书店工商登记信息,支出企业资料查询费200元。一审庭审后,法院召集张某与中山市读书郎电子有限公司(苏南)营销经理葛明亮就软件升级问题征询意见。张某表示,如果进行软件升级,升级后的机器应当具备说明书上的全部功能,特别是笔画字典部分,在输入一个具体的拼音后,电脑屏幕上所显示出来的所有汉字均应具备读音、解形、结构和释义的功能,多音字的注音错误问题也应当进行改正。葛明亮则表示,多音字注音错误问题完全可以通过软件升级解决,但对于张某提出的针对笔画字典的要求,属于扩大笔画字典字库的问题,由于笔画字典的功能主要针对汉字初学者,现有字库完全可以满足初学汉字者掌握汉字书写顺序与规则的要求,扩大到张某所要求的范围完全没有必要。甲公司及乙书店表示同意葛明亮的观点。张某表示,如果甲公司、乙书店及生产厂家无法通过软件升级的方式解决其所提出的问题,其则坚决要求解除合同、退一赔一并赔偿其它损失。原审法院认为:张某与甲公司之间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张某以生活消费为目的在甲公司处购买产品,属于消费者范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甲公司主张其所销售的“读书郎”学生电脑中的笔画字典因主要满足汉字初学者需求为目的,故字库收录字数较少,但对于这一情况却未在产品使用说明中予以明示,对张某形成误导;且该产品还存在多音字注音不准确的瑕疵。张某依据上述理由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该主张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甲公司销售存在上述瑕疵的产品虽有过错,但过错程度尚未构成欺诈,故张某提出的“退一赔一”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关于张某主张的损失数额,企业资料查询费200元系其为主张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与甲公司销售瑕疵产品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甲公司依法应当予以赔偿。关于交通费及误工费,由于张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上述损失的具体数额,法院依法不予支持。甲公司系乙书店的分支结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对于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在其资产不足以履行范围内应由乙书店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第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1、解除张某与甲公司之间关于型号为P25的“读书郎”学生电脑买卖合同。2、甲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张某电脑价款1998元并赔偿张某损失200元;张某于收到上述款项的同时应将其所购买的型号为P25的“读书郎”学生电脑一台返还甲公司。3、乙书店对于甲公司资产不足以履行部分承担相应的支付及赔偿责任。4、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甲公司负担。甲公司及乙书店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所涉学习机针对的是汉字初学者,现有内容对汉字初学者已足够。学习机中的《学生笔画字典》从国家《通用规范汉字表》一级字库中收录了最简单、最常用的汉字,以解决小朋友初学汉字所用。张某提到很多字在上述字典中查不到,可能超出了小学语文大纲的要求,该字典也列举了一些常用字,不可能每个字均有示范。机器所出现的数据问题(软件)不是硬件质量问题,只是瑕疵,可通过升级解决。因此,原审法院判令解除合同是不合适的。2、张某先前已在甲公司处购买一台学习机,之后多次闹事,甲公司无奈对其进行了退一赔一。张某此次购买学习机目的是获得退一赔一,存在明显恶意。请求二审撤销原判,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二审答辩称:涉案学生电脑的销售人员在示范及用户手册中均表明该产品能满足小学一年级至高中高考课程及学习材料需要,甲公司在上诉中却称该产品只针对初学汉字者提供学习帮助,该事实已表明甲公司有以次充好等欺诈行为。该学生电脑的字库中有40%的字没有读音、按笔顺写字、释义的功能,部分字书写不规范、读错音,该产品不具备其应有的功能。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要求甲公司退一赔一、赔偿调取档案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共计5498元,甲公司及乙书店停止读书郎学生电脑的欺诈销售,召回所有产品并向消费者赔礼道歉。二审经审理,对于原审查明的案件事实,当事人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张某为生活消费需要委托其子向甲公司购买“读书郎”学生电脑一台,其与甲公司之间买卖合同成立并合法有效,其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甲公司称该产品系针对汉字初学者,笔画字典仅收录了最简单、常用的汉字,该情况未在产品所附的用户手册中予以注明,甲公司也未能证明曾以其他合理方式告之张某,对张某造成误导,而且甲公司也认可产品确存在数据问题,原审法院据此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并无不当。甲公司上诉认为张某第二次购买学生电脑存在明显恶意,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甲公司出售学生电脑存在一些误导及数据问题,但尚不足以构成欺诈,所以张某主张退一赔一的请求不能成立,其主张的除企业资料查询费外的其他损失事实依据不足,原审法院未予支持亦无不当。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甲公司及乙书店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苏州乙书店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负担50元,上诉人苏州乙书店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稚群代理审判员 管 丰代理审判员 李晓琼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郭 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