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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宜宾民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2-08-16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郑淑容与钟林英、曾莉、滕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淑容,钟林英,曾莉,滕福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宜宾民保字第78号原告郑淑容。被告钟林英。被告曾莉。被告滕福明。原告郑淑容与被告钟林英、曾莉、滕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2年8月15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12)宜宾民初字第1826号。诉讼中原告郑淑容于201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钟林英位于翠屏区南岸西区山水庭院小区*栋*单元*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号:宜宾市房权证翠屏区字第***号)或冻结相应数额的财产464000元。本院认为,原告郑淑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钟林英位于翠屏区南岸西区山水庭院小区3栋2单元202号的房产或冻结相应数额的财产464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长彬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习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