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秀执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2-08-16
公开日期: 2015-01-14
案件名称
唐敬东与唐新权、唐发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敬东,唐新权,唐发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秀执字第222号申请执行人唐敬东。被执行人唐新权。被执行人唐发妹。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桂林市秀峰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秀民初字第5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自动履行完毕。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书如下:桂林市秀峰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秀民初字第52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秦好成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