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龙民一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2-08-16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吉林市龙潭区江北乡人民政府与吉林市龙潭区建筑公司江北工程处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龙潭区江北乡人民政府,吉林市龙潭区建筑公司江北工程处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龙民一初字第192号原告吉林市龙潭区江北乡人民政府,住所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法定代表人刘东升,该乡党委书记兼乡长。委托代理人倪红毅,该乡副乡长。被告吉林市龙潭区建筑公司江北工程处,住所吉林市龙潭区。负责人姜柏玉。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龙潭区江北乡人民政府诉被告吉林市龙潭区建筑公司江北工程处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龙潭区江北乡人民政府以另行告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龙潭区江北乡人民政府的申请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龙潭区江北乡人民政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吉林市龙潭区江北乡人民政府承担。审 判 长 李彦明审 判 员 沈建国代理审判员 刘 静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赵丽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