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惠博法民二初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12-08-16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范志潮与张国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志潮,张国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头签发人发邓远标2012-9-21核稿人稿件已核,请院长审批。毛振良2012-9-20拟或稿拟单稿位人纪汉雄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日机密等级内部文件附件发印行发范份围数范围:份数:份文件编名(2012)惠博法民二初字第483号发出日期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惠博法民二初字第483号原告:范志潮,男,汉族,住址: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身份证号码:×××4917。被告:张国良,男,汉族,住址:广东省博罗县。身份证号码:×××6052。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志潮诉被告张国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所有的粤s×××××号丰田花冠轿车,并已提供粤s×××××小型轿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张国良名下粤s×××××号丰田花冠轿车,查封期限为1年,自2012年8月16日至2013年8月15日止。该车在查封期间由被吿负责保管,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或毁损等(年审除外)。二、查封原告提供的担保物:范志潮名下粤s×××××号小型轿车,查封期限为1年,自2012年8月16日至2013年8月15日。该车在查封期间由原告负责保管,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或毁损等(年审除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纪汉雄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童春梅 来自: